发掘珍爱自己的优点
2010-07-17 05:13
群芳是位风华正茂的青春少女,但是她很自卑。有一天,她从报上看了一篇题为"每个人都有优点"的文章,她很受感动。为此,她用了一天的时间在考虑自己有什么优点,但想了半天,却总是找不到。此时群芳又自卑起来,她甚至怀疑自己不是人,怎么连个爱好和特长也没有。
极度自卑者对自我的一个认识误区是认为自己没什么优点,或者根本就没有优点。
就拿群芳来说,她真的连一条优点也没有吗?显然不是。但群芳为自己却找不到呢?我想,这是她不善发现自己的优点,对什么是优点的条件太苛刻的缘故。开句玩笑,群芳连自己一条优点都不承认,那么她至少是不是有个"谦虚"的美德呢?
其实,对极度自卑者来说,优点确确实实地存在不是问题,问题是不能发现和认同自己的优点。因为极度自卑者对自己是持一种全盘否定的心态,在这种心态下,自己的优点就不成其为优点了。
我曾接触过女孩,很是自卑,但我发现她身上有个极其宝贵的优点――认真。这个女孩原本因人际关系不适应,因而在一个单位总呆不长久。我指导她在新单位发扬自己认真的品质,由于她的兢兢业业,一丝不苟,逐渐受到领导的青睐和同事的尊重,被大家所接纳,人渐渐地开朗起来,人缘也越来越好。
后来她对我说:"在您肯定我的认真以前,我从来没有认为逐渐的认真是个优点,我甚至认为它是自己身上的一大缺点,甚至是耻辱。我觉得认真就是蠢笨、死板、固执的同义词。"
认真竟被认为是缺点?简直是不可思议。 大凡成功者,做事总是严谨认真的。 它是事业成功的基础,获得他人信任的保证,是一种缺之不行的正确的工作、学习、生活态度和精神。怎能和蠢笨等品质有任何牵连呢?
还是套用哲人的一句名言:我们不乏优点,缺的是认识自身优点的慧眼。
美国的一项幸福指数调查活动中,发现从一个穷人学校圣・贝纳特学院毕业出来的学生,幸福指数很接近地偏高。因此调查人员再次给他们寄去一份调查表,问:圣・贝纳特学院教会了你什么?在将近6年的时间里,他共收到3756份答卷。在这些答卷中有74%的人回答,他们知道了一支铅笔有多少种用途。
为了获取详细信息,组织方走访了纽约市最大的一家皮货商店的老板,老板说:"是的,贝纳特牧师教会了我们一支铅笔有多少种用途。我们入学的第一篇作文就是这个题目。当初,我认为铅笔只有一种用途,那就是写字。谁知铅笔不仅能用来写字,必要时还能用来做尺子画线,还能作为礼品送人表示友爱;能当商品出售获得利润;铅笔的芯磨成粉后可作润滑粉;演出时也可临时用于化妆;削下的木屑可以做成装饰画;一支铅笔按相等的比例锯成若干份,可以做成一副象棋,可以当作玩具的轮子;在野外有险情时,铅笔抽掉芯还能被当作吸管喝石缝中的水;在遇到坏人时,削尖的铅笔还能作为自卫的武器……总之,一支铅笔有无数种用途。学校让我们这些穷人的孩子明白,有着眼睛、鼻子、耳朵、大脑和手脚的人更是有无数种用途,并且任何一种用途都足以使我们生存下去。我原来是个电车司机,后来失业了。现在,你看,我是一位皮货商。"
组织者后来又采访了一些圣・贝纳特学院毕业的学生,发现无论贵贱,他们都有一份职业,并且都生活得非常乐观。而且,他们都能说出一支铅笔至少20种用途。
这是一种对孩子非常有效的自信教育、自信训练。孩子们从一根再简单不过的铅笔,知道了它能有这么多的用途,会联想到自己的生活、迁移到自己的人生。
法国大文毫大仲马在成名前,穷困潦倒。有一次,他跑到巴黎去拜访他父亲的一位朋友,请他帮忙找个工作。
他父亲的朋友问他:"你能做什么?"
"没有什么了不得的本事,老伯。"
"数学精通吗?"
"不行。"
"你懂得物理吗?或者历史?"
"什么都不知道,老伯。"
"会计呢?法律如何?"
大仲马满脸通红,第一次知道自己太不行了,便说"我真惭愧,现在我一定要努力,改掉我的这些不行。我想不久之后,我一定要给老伯一个满意的答复。"
他父亲的朋友对他凝神地望着:"可是,你要生活啊?将你的住处留在这张纸上吧。"
大仲马无可奈仅地写下了他的住址。他父亲的朋友叫着说:"你究竟有一样长处,你的字写得很好呀!"
这则故事给我们什么启示呢?
你看,大仲马在成名前,也曾有过自己为自己一无是处的时候。然而,他父亲的朋友却发现了他的一个看似并不是什么优点的优点��把名字写得很好��还不是把所有的字得好。
把名字写得好,也许你也对此不屑一顾:这算什么!然而,不管这个优点有多么"小",但它毕竟是个优点。你能有这个优点,你便可以此为基地,扩大你的优点范围。名字可以写好,字好就能写好,字以字好,文章为什么就不能写好?
所以我们每个人,特别是不自信的朋友,切不可把优点的标准订得太高,因而对自身的优点视而不见。你不要死盯着自己学习不好,没钱、学历低、相貌不佳等等不足的一面,你还应看到自己身体好、会唱歌、字写得好等等不宜被外人和自己发现或承认的优点。在这个世界上,每个人都潜藏着独特的天赋,这种天赋就像金矿一样埋葬在我们平淡无奇的生命中。一个人是否能有幸地挖到这座金矿,关键看能否发现并发挥自己的优势和长处,去经营自己的人生。那些总在羡慕别人而认为自己一无是处的人,是永远挖掘不到自身的金矿。(肖峰作)
2010年8月22日 星期日
律政書記 - 法律援助署
職 位 空 缺
法 律 援 助 署 (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)
律 政 書 記
薪 酬 : 總 薪 級 表 第 8 點( 每 月 14,065 元)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26 點( 每 月 35,290 元) 。
入 職 條 件 ︰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及 格 , 並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另 外 三 科 包 括 中 文 科 及 英 文 科 成 績 達 第 3 等 級 或 C 級 以 上 , 或 同 等 學 歷( 註) 。
註: 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, 過 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( 課 程 乙) C 級 及 E 級 的 成 績 , 在 行 政 上 會 分 別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以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3 等 級 和 第 2 等 級 的 成 績 。
職 責 ︰ 主 要 協 助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審 查 法 援 申 請 、 進 行 訴 訟 及 監 察 受 助 個 案 、 處 理 清 盤 破 產 、 訟 費 核 算 、 遺 產 及 執 行 法 庭 裁 決 等 工 作 ; 並 負 責 所 有 涉 及 刑 事 、 民 事 訴 訟 的 文 書 工 作 。 此 外 , 律 政 書 記 也 會 按 職 務 所 需 而 被 派 赴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。
聘 用 條 款 ︰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三 年 。 通 過 試 用 關 限 後 , 或 可 獲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 。
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評 核 ︰ 為 提 高 大 眾 對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風 氣 ,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, 均 會 包 括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的 評 核 。 應 徵 者 如 獲 邀 參 加 筆 試 , 會 被 安 排 於 筆 試 當 日 接 受 基 本 法 知 識 筆 試 。 應 徵 者 在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的 表 現 , 會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。
地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︰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27 樓 2715 室 法 律 援 助 署 人 事 部 ( 查 詢 電 話 :2867 3034) 。
截 止 申 請 日 期 ︰ 2010 年 8 月 31 日
刊 登 職 位 的 報 章 (及 日 期) ︰ 南 華 早 報 及 明 報 (2010 年 8 月 20 日)
附 註 ︰
(a)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,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。
(b)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。 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 , 將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, 並 成 為 公 務 員 。
(c) 入 職 薪 酬 、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,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。
(d) 頂 薪 點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, 該 項 資 料 日 後 或 會 作 出 更 改 。
(e)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、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 。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, 公 務 員 更 可 獲 得 房 屋 資 助 。
(f)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, 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,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,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。 在 此 情 況 下 ,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招 聘 考 試 ∕ 面 試 。
(g) 政 府 的 政 策 ,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。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,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, 毋 須 再 經 篩 選 ,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∕ 筆 試 。
(h)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∕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,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 。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郵 寄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及 證 書 副 本 到 上 述 查 詢 地 址 。
(i) 本 欄 內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, 也 可 於 互 聯 網 上 的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(http://www.gov.hk) 或 法 律 援 助 署 網 頁 (http://www.lad.gov.hk) 閱 覽 。
(j)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,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 。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, 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。
申 請 手 續 ︰ 申 請 表 格[G.F.340(3/2008 修 訂 版)]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。 該 表 格 也 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(http://www.csb.gov.hk) 下 載 。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書 須 於2010 年8 月31 日 或 之 前 送 交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27 樓 2715 室 法 律 援 助 署 人 事 部 。 申 請 人 亦 可 透 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互 聯 網 站 (http://www.csb.gov.hk) 作 網 上 申 請 。 申 請 人 將 需 參 加 筆 試 及 面 試 , 並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八 至 十 個 星 期 內 接 到 通 知 。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筆 試 ,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。
2005© | 重 要 告 示 | 私 隱 政 策 修訂日期: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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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f)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, 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,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,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。 在 此 情 況 下 ,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招 聘 考 試 ∕ 面 試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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