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 位 空 缺
法 律 援 助 署 (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)
律 政 書 記
薪 酬 : 總 薪 級 表 第 8 點( 每 月 14,065 元) 至 總 薪 級 表 第 26 點( 每 月 35,290 元) 。
入 職 條 件 ︰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及 格 , 並 在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另 外 三 科 包 括 中 文 科 及 英 文 科 成 績 達 第 3 等 級 或 C 級 以 上 , 或 同 等 學 歷( 註) 。
註: 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, 過 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( 課 程 乙) C 級 及 E 級 的 成 績 , 在 行 政 上 會 分 別 被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以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3 等 級 和 第 2 等 級 的 成 績 。
職 責 ︰ 主 要 協 助 法 律 援 助 律 師 審 查 法 援 申 請 、 進 行 訴 訟 及 監 察 受 助 個 案 、 處 理 清 盤 破 產 、 訟 費 核 算 、 遺 產 及 執 行 法 庭 裁 決 等 工 作 ; 並 負 責 所 有 涉 及 刑 事 、 民 事 訴 訟 的 文 書 工 作 。 此 外 , 律 政 書 記 也 會 按 職 務 所 需 而 被 派 赴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。
聘 用 條 款 ︰ 獲 取 錄 的 申 請 人 通 常 會 按 公 務 員 試 用 條 款 受 聘 三 年 。 通 過 試 用 關 限 後 , 或 可 獲 考 慮 按 當 時 適 用 的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聘 用 。
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評 核 ︰ 為 提 高 大 眾 對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風 氣 ,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, 均 會 包 括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的 評 核 。 應 徵 者 如 獲 邀 參 加 筆 試 , 會 被 安 排 於 筆 試 當 日 接 受 基 本 法 知 識 筆 試 。 應 徵 者 在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的 表 現 , 會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。
地 址 及 查 詢 電 話 ︰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27 樓 2715 室 法 律 援 助 署 人 事 部 ( 查 詢 電 話 :2867 3034) 。
截 止 申 請 日 期 ︰ 2010 年 8 月 31 日
刊 登 職 位 的 報 章 (及 日 期) ︰ 南 華 早 報 及 明 報 (2010 年 8 月 20 日)
附 註 ︰
(a)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,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。
(b)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公 務 員 編 制 內 的 職 位 。 應 徵 者 如 獲 聘 用 , 將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款 和 服 務 條 件 聘 用 , 並 成 為 公 務 員 。
(c) 入 職 薪 酬 、 聘 用 條 款 及 服 務 條 件 , 應 以 獲 聘 時 之 規 定 為 準 。
(d) 頂 薪 點 的 資 料 只 供 參 考 , 該 項 資 料 日 後 或 會 作 出 更 改 。
(e) 附 帶 福 利 包 括 有 薪 假 期 、 醫 療 及 牙 科 診 療 。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, 公 務 員 更 可 獲 得 房 屋 資 助 。
(f) 如 果 符 合 訂 明 入 職 條 件 的 應 徵 者 人 數 眾 多 , 招 聘 部 門 可 以 訂 立 篩 選 準 則 , 甄 選 條 件 較 佳 的 應 徵 者 , 以 便 進 一 步 處 理 。 在 此 情 況 下 , 只 有 獲 篩 選 的 應 徵 者 會 獲 邀 參 加 招 聘 考 試 ∕ 面 試 。
(g) 政 府 的 政 策 , 是 盡 可 能 安 排 殘 疾 人 士 擔 任 適 合 的 職 位 。 殘 疾 人 士 申 請 職 位 , 如 其 符 合 入 職 條 件 , 毋 須 再 經 篩 選 , 便 會 獲 邀 參 加 面 試 ∕ 筆 試 。
(h) 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∕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,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 。 有 關 申 請 人 須 郵 寄 修 業 成 績 副 本 及 證 書 副 本 到 上 述 查 詢 地 址 。
(i) 本 欄 內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資 料 , 也 可 於 互 聯 網 上 的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(http://www.gov.hk) 或 法 律 援 助 署 網 頁 (http://www.lad.gov.hk) 閱 覽 。
(j) 在 臨 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, 接 受 網 上 申 請 的 伺 服 器 可 能 因 為 需 要 處 理 大 量 申 請 而 非 常 繁 忙 。 申 請 人 應 盡 早 遞 交 申 請 , 以 確 保 在 限 期 前 成 功 於 網 上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。
申 請 手 續 ︰ 申 請 表 格[G.F.340(3/2008 修 訂 版)] 可 向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或 勞 工 處 就 業 科 各 就 業 中 心 索 取 。 該 表 格 也 可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互 聯 網 站 (http://www.csb.gov.hk) 下 載 。 已 填 妥 的 申 請 書 須 於2010 年8 月31 日 或 之 前 送 交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27 樓 2715 室 法 律 援 助 署 人 事 部 。 申 請 人 亦 可 透 過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互 聯 網 站 (http://www.csb.gov.hk) 作 網 上 申 請 。 申 請 人 將 需 參 加 筆 試 及 面 試 , 並 通 常 會 在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後 約 八 至 十 個 星 期 內 接 到 通 知 。 如 申 請 人 未 獲 邀 參 加 筆 試 , 則 可 視 作 經 已 落 選 。
2005© | 重 要 告 示 | 私 隱 政 策 修訂日期: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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